說 明: 一、依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新北府勞輔字第1101333804號函辦理。 二、案係衛生福利部於新北市設有113保護專線及1957福利諮詢專線,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 ,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。爰新北市政府請各大專校院協助公告,俾利視障學生應 徵就業。 三、隨文檢附新北市政府來文、「113保護專線」及「1957福利諮詢專線」視障社工員徵才資訊各1份,請協助公告周 知。
/sites/default/files/osatufiles/a95ee36ca63faa7edd92acd029b0805c_A09000000E_11000098346_doc2_Attach1.pdf
/sites/default/files/osatufiles/a95ee36ca63faa7edd92acd029b0805c_A09000000E_11000098346_doc2_Attach2.pdf
/sites/default/files/osatufiles/a95ee36ca63faa7edd92acd029b0805c_A09000000E_11000098346_doc2_Attach3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