役期折抵規定及流程

役期折抵

役期說明

  1.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,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,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,應服替代役,為期1年。
  2. 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,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,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,為期4個月。
  3. 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,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,為期1年。

 

課程:

****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*****
1.折減現役役期:(83年次以前--82.12.31日以前)
依每門課程總時數36小時(堂)計算,修習成績合格者,依每8堂課折算1日,得折減4.5日;5門課 
180小時(堂),不足1日不列入計算,至多得折減現役役期22日。

2.折減軍事訓練期間:(83年次以後--83.1.1日以後)
依每門課程內軍事訓練相關課目時數16小時(堂)計算,修習成績合格者,依每8堂課折算1日,得折 
減2日;5門課共80小時(堂),至多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10日。

****軍訓課程折算天數:(82年次以前)****
1.修習1學期合格:折算4天。
2.修習2學期合格:折算9天。
3.修習3學期合格:折算13天。
4.修習4學期合格:折算18天。

二、辦理程序:
1.申請歷年成績單(推進大樓教務處外機台)。
2.辦理成績審核及役期折算(綜合大樓軍訓室)。
三、注意事項:
1.學期成績不合格者不得折減。
2.重複選修相同名稱之課程僅能折算1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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